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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各区的补办结婚登记、复婚登记和补领结婚证需提供的证明和材料

2018-01-04

一、补办结婚登记、复婚登记: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申请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要求办理。
二、补领结婚证。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且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补领结婚证应当提供的证明和材料:
1、身份证件(与办理结婚登记的证件要求相同);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
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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